2024泰州居民医保待遇(报销比例+门诊待遇+住院待遇)
一、门诊统筹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连续合理治疗至痊愈(未有间断为一次,一般不超过7天),在泰州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
每次起付标准为3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年内累计最高报销500元。其中对实行乡镇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起付标准,年内累计最高报销150元。
二、门诊慢性病
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经备案后,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200元;
报销比例:超出200元的费用市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
异地就医: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按照本地政策执行,办理转诊备案的报销比例为45%。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的报销比例为35%。
年度限额:
1.门诊慢性病不设置药品目录限制,设立门诊慢性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年度限额标准,一个结算年度内超出限额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2.年度限额标准为:一类慢性病2500元,二类慢性病5000元。参保人员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限额标准为5000元。
注意:门诊特殊病的辅助性治疗用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限额标准按照一类门诊慢性病标准执行。
三、门诊特殊病报销
(1)门诊特殊病报销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以下疾病: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脏病3期及以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非透析治疗,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儿童I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等疾病治疗时。
按照规定备案后,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75%。
(2)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以下疾病:
患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抑郁症等精神病种的参保人员。
按规定备案后,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在医院专科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12000元以内按实报销,12000元以上的报销比例为75%。
四、住院待遇
居民医保住院待遇:

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基本医保待遇

五、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六、生育待遇
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因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限额补助,限额标准2000元。低于限额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高于或等于限额补助标准的,按限额标准补助。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参照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住院报销政策,统筹基金年支付最高限额1200元。低于最高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高于最高限额标准的按最高限额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保胎、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支付范围。